合肥新安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工作安排,2022年上半年,我局安排蜀山區財政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與股東、關聯方發生與主營業務無關的資金往來,且截至2021年底尚有46233萬元未完全收回,影響了你公司的資金流動性。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報告、有關會計憑證等證據為證。
為此,蜀山區財政局已于2022年7月向你公司下達了限期整改通知,責令你公司立即整改,收回與股東、關聯方發生的與主營業務無關的資金。經查,你公司2022年度仍頻繁與股東、關聯方發生與主營業務無關的資金往來,且截至目前尚有大量資金尚未收回。我局認為你公司對與股東、關聯方發生與主營業務無關的資金往來等違規經營事項尚未全部完成整改。
根據《安徽省地方金融條例》、《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規定的通知》(皖政辦〔2009〕36號)、《安徽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皖金〔2020〕13號)等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現責令你公司立即進行整改,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收回與股東、關聯方發生的與主營業務無關的資金,并就整改完成情況向我局書面報告。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未按要求書面報告,我局將根據《安徽省地方金融條例》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并通報中央駐皖金融監管部門。
如你公司要求陳述和申辯,可以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陳述、申辯意見和相關證明材料書面遞交我局。
合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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